
本報訊(記者 趙明 實習生 袁可怡 通訊員 張蕾)酒駕后被碰瓷,敢不敢報警?某些駕駛員可能選擇忍氣吞聲,正中了不法分子的下懷。由岳塘區(qū)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劉某等3人涉嫌敲詐勒索罪一案,日前已由法院宣判。
3月19日,手頭拮據的劉某、楊某、張某等人打起了不勞而獲的主意,有人提議去酒吧附近碰瓷,“看酒駕司機敢不敢報警。”當天晚上,3人便前往岳塘區(qū)建設路口某酒吧附近,伺機行動,次日凌晨,3人“物色”到了一名疑似酒后駕駛的司機,以自己車追尾對方汽車碰瓷,并成功“索賠”4888元。
初嘗甜頭的他們又“炮制”的一起事故,這次他們要價2萬元。車主的朋友趕來幫忙處理,發(fā)現劉某等人實屬碰瓷,遂報警。經查,劉某等人承認在酒吧門口尋找涉嫌酒駕的司機,故意與對方車輛發(fā)生剮蹭,利用酒駕怕交警處罰只能“私了”的心理,以報交警部門處理事故來迫使被害人賠償,涉嫌敲詐勒索罪。
3人到案后如實供述所犯罪行,并自愿認罪認罰,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其諒解,經岳塘區(qū)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,法院分別對3人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,并處罰金5000元。日前,判決已生效。
承辦檢察官表示,市民駕車時應自覺遵守交通規(guī)則,這是對自己和他人生命的負責,也讓“碰瓷黨”沒有可乘之機;同時要增強自我防范意識和辨別能力,如果覺察對方有“碰瓷”之嫌,在保證自身安全的前提下,拍照、錄像,保存證據,并及時報警,維護自己的權益。
法條速遞:
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、公安部《關于依法辦理“碰瓷”違法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》
第二條 實施“碰瓷”,具有下列行為之一,敲詐勒索他人財物,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(guī)定的,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:
1.實施撕扯、推搡等輕微暴力或者圍困、阻攔、跟蹤、貼靠、滋擾、糾纏、哄鬧、聚眾造勢、扣留財物等軟暴力行為的;
2.故意制造交通事故,進而利用被害人違反道路通行規(guī)定或者其他違法違規(guī)行為相要挾的;
3.以揭露現場掌握的當事人隱私相要挾的;
4.揚言對被害人及其近親屬人身、財產實施侵害的。
責編:周冠成
來源:湘潭日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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